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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6-04-19 08:43:16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01-08
國衛辦醫發〔2013〕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自《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實行以來,醫療廢物管理進入法制化軌道。但是,部分地區還存在醫療廢物管理不規范、處置能力不足的問題,導致醫療廢物非法收集、利用和處置等現象時有發生。為貫徹落實《條例》,維護人民群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醫療廢物管理措施
(一)加強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條例》及有關配套規章、文件的規定,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提高全體人員的責任意識和職業衛生安全防護意識,切實做好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暫存、交由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等環節工作,落實轉移聯單制度。
重點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能力建設。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并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農村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6號)的規定做好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5〕292號)要求,對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加強統一管理,嚴禁混入針頭、一次性輸液器、輸液管等醫療廢物。
(二)規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經營管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依法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進行管理,包括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經營活動情況;制訂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配置應急防護設施設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等。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按照《條例》要求,做好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措施。
二、加大監督執法力度
(一)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機構要把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納入醫療衛生機構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將《條例》實施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計劃。以偏遠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重點,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實、工作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存、集中處置以及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等工作掛鉤。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商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輸液瓶(袋)統一回收、處理的具體辦法。
(二)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督管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要依法報當地人民政府關停。堅決取締無證從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的,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三、完善工作機制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傳染病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健全領導機制,明確責任和分工,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重點、有步驟地完善醫療廢物管理有關制度。
(一)完善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機制。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環發〔2004〕16號)內市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的組織協調力度,限期完成建設任務。對于不能達到集中處置醫療廢物要求的地區,要制訂過渡性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工作的指導,規范處置行為。
(二)落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收費政策。各地要按照《條例》和《關于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74號)要求,于2015年底前建立較完善的醫療廢物收費制度。根據醫療機構的級別、類型不同,綜合通過醫療保險和財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決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分擔問題。
(三)加強信息通報和部門協作。完善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間的信息通報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處置醫療廢物行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通報,加強同公安部門之間的協作。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醫療廢物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予以嚴厲打擊。各地區應當制訂并動態調整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多部門聯動機制,提高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27日